经调查查明,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进行违法建设,经规划部门鉴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3年10月14日在《潇湘晨报》发布了关于《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告,责令你于见到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向我局申报,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由于你未自行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拆除义务,本局于2024年5月21日在《长沙晚报》发布了关于《违法建设工程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要求你于催告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申报,并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现催告期已满,你仍未自行拆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和《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批复》的规定,决定于2025年3月17日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你在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路251-1号(长沙市芙蓉区晨晨优乐果店)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对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