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提供家政服务时受伤,担责的是……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1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杨宜 曾霓)如今,在长沙通过家政服务中介雇佣保姆的市民越来越多由雇佣关系产生的权利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13日,芙蓉区法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提醒市民,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各方都应相互理解,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宋某与某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家政公司为其招募家政人员,并支付了费用。经家政公司介绍,宋某雇佣陈某为其提供家政服务。陈某在提供家政服务时,因抱扶起宋某父亲坐到轮椅上而腰部受伤。宋某将陈某送往医院治疗。陈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和某家政公司赔偿。
宋某称陈某系受家政公司指派为其提供家政服务,其与陈某不构成劳务关系,无须承担雇主赔偿责任;某家政公司称其作为招募家政人员服务的受托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陈某作为专门的家政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在从事照顾老人的服务时,应尽到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根据陈某提交的相关病历,其自身存在基础疾病对此次受伤存在一定的诱因,故陈某应对其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陈某是在照顾雇主的过程中受伤,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陈某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某家政公司作为服务合同一方,在案发当天对陈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但其未尽严格的审慎义务,介绍具有自身疾病的家政人员至雇主家中从事照顾老人的服务,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对陈某的损失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宋某承担15%的责任,某家政公司承担15%的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家政人员在为雇主提供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家政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用以降低风险。同时,雇主与家政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相互理解,雇主不应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要求家政人员提供劳务,并善意提醒家政人员注意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
法官还提醒,营利性家庭服务中介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对家政人员和用工方双方负责的精神,负有对家政人员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的义务,应按照与用工方之间的协议,介绍符合健康、熟练程度、技术等级要求的家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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