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微信群里骂人“XX狗” 长沙一女子赔了2000元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肖玲)每个人都会加入不少微信群,但如果在群里口无遮拦、肆意骂人,将会遭到法律的惩罚。长沙女子陈某某在小区业主群辱骂邻居“XX狗”,就此惹上了官司。记者今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起民事纠纷,被告陈某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向原告刘某某赔偿了2000元。

  原告刘某某和被告陈某某都是雨花区某小区的业主,均为该小区业委会成立的“业主微信群”的成员。2018年,小区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存在对公共车位进行收费、维修不到位、门禁全无、小区小偷时常光顾等物业服务不到位的情形,因此召开业主大会并投票解聘物业公司。以原告刘某某为代表的部分业主认为业委会解聘物业公司的程序违法,并在业主微信群提出该问题。而以被告陈某某为代表的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不满意,主张解聘物业公司。

  本来是邻里之间的事,陈某某却认为刘某某与物业公司有关联,系代表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发言。陈某某于是在2018年6月24日至29日在该微信群中对刘某某进行谩骂,“XX狗在这里死咬热心业主”“骂死这个死XX”等。2018年7月31日,业委会在陈某某等相关业主的要求下,将刘某某踢出了业主微信群。

  刘某某挨了骂还被踢出业主群,他于是将陈某某和业委会告上法庭。一审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胜诉,陈某某和业委会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

  长沙中院认为,陈某某与刘某某因对物业服务及物业公司选聘有分歧,在微信群里发表言论产生矛盾,陈某某在并无实质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个人感觉认为刘某某在帮物业说话,每在刘某某发表言论后,对刘某某进行谩骂,并使用了贬损性道德评价词语。陈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刘某某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在客观上陈某某通过文字、图片对刘某某进行侮辱,实施损害刘某某名誉的行为,对刘某某及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陈某某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业主微信群是由业委会建立为业主服务的群,业主成员可以通过该微信群了解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情况,并参与共有部分的管理,行使业主的共有权和成员权,因此业委会不可轻易把业主踢出微信群,否则可能会侵犯业主的成员权。刘某某没有违反群规,亦无明显过错,在微信群里遭受他人言语侵害后,业委会不但没有对业主微信群里的不当言论进行规范,反而将刘某某移出群聊,侵害了刘某某的权利,存在过错,故判令业委会恢复刘某某在“业主微信群”的成员身份。

  本案法官常晓华表示,网络无限,行为有度。微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平台用户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仍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自治规约等社会规则,平台用户若利用互联网传播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刘树源】 【编辑:唐英】
关键词:法院 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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