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5次减刑出狱后再杀人,官方回应:重点侦办

  4月3日,有网友报料称,云南大理宾川县一位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男子谢某,于2021年3月20日,当街砍杀一位开羊肉馆的女老板14刀,致其死亡。而此前,谢某曾因命案被判15年,先后获5次减刑出狱。

  4月14日晚,宾川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21年3月20日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这个案件现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正将其作为重点的核查核办案件进行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

官方证实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

  犯命案出狱后再杀人,被村民称为“败类”

  4月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爆料博主张先生。据他介绍,谢某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2006年在他缓刑期间,因打人致一人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他上随后诉,二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1年底,服刑期间,他多次获得减刑,2017年出狱。

  “出狱后,谢某在村里开了一家狗肉馆,不久与村里另外一家开狗肉馆的老板发生矛盾,谢某不允许对方开狗肉馆,对方只好改开羊肉馆,但是2021年3月20日还是发生了凶案。”张先生说,谢某是当地“村霸”,村民惧之为“猛虎”。

  一位网友曾在报料微博下留言称,死者是其姐姐,长期被谢某、谢某之子等恐吓威胁,3月20日下午6点被凶残杀害,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凶手及帮凶。记者试图与该网友联系,但是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据天眼查显示,谢某的宾川县乐观狗肉店成立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地址为宾川县金牛镇罗官营村。

谢某在村里开了一家狗肉店

  与谢某同村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谢某开狗肉馆的时间不长,他在村里确实口碑不太好,此前因为打死人被判刑,出来后和家人的关系也不太好。“说他是村霸不太准确,但真的属于败类。”村民说。

  对于此次凶杀案,上述村民称,村里都知道这个事情,受害者和嫌疑人她也都认识,事发地距离她的店有几百米,但由于事发时她没在现场,所以不知道案发的具体原因。

  此前,宾川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曾发过一则通报,2021年3月20日18时8分许,宾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金牛镇罗官营,发生打架,有人被刀杀。”接警后,宾川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置,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后来,该回应被删除了。

宾川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曾就事件发过一则通报

  4月14日晚,宾川县委宣传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21年3月20日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这个案件现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组,正将其作为重点的核查核办案件进行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

  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15年,服刑期间5次减刑

  根据谢某的信息,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两份判决书。一份【(2008)云高刑终字第177号】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谢某,1955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1月11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3日晚,谢某陪女朋友到宾川县金牛镇寻找女友女儿,二人在小辛村附近见到女友女儿与杨某胜、雷某在一起,谢某用一根钢钎打了杨某胜头部一下。同日21时许,施某海与雷某、李某辉等人携带刀子、钢筋、钢管等凶器在大辛村附近找到谢某后,双方发生斗殴。互殴中,被害人施某海被谢某用一根钢钎刺伤胸部后倒地,谢某亦被对方多人打倒在地。施某海、谢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害人施某海因锐器刺伤左胸,致升主动脉、上腔静脉和右肺破裂,胸腔及心包内大量积血死亡。被告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11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大中刑初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以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谢某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将被害人施某海刺伤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谢某先动手打伤被害人施某海的朋友,后又在与施某海等人的互殴中将施某海刺伤致死,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提出属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另外一份【(2016)云29刑更1890号】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某于2008年4月21日被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谢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6年12月12日,云南省大理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谢某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谢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


【作者:】 【编辑:谭伟】
关键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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