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若干规定(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就《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若干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6月6日前寄送至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srd88668556@163.com。
联系电话:88668556
邮政编码:410013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6年5月6日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保护山水洲城城市景观风貌特色,营造美丽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上空际线管控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是指在长沙市域范围内湘江水域、洲岛及两岸向腹地适当延伸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中涉及防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文物、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洲岛等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管控原则】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工作应当体现风貌的独特性、空间的公共性、建筑的品质感等要求,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协调、严格管理、风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职能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的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区域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广电、林业、城市管理、城市人居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相关工作。
沿岸辖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城市设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应当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湘江长沙段两岸城市设计中的风貌管控要求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六条【天际轮廓线】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构建主次分明、高低有序、山城相映的城市天际线和层次丰富、错落有致的空间形态。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项目,应当结合周边建筑形成建筑群体高度的梯级变化。严格控制历史文化风貌区、滨水临山地区等特定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高度。
第七条【视线通廊】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进行视线通廊控制,优化城市整体空间形态,引导高层建筑合理布局,确保视线开敞性。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地块沿湘江界面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地块内设置垂直于景观资源的视线通廊,每条视线通廊宽度不应小于三十米。
第八条【公共空间】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公共空间应当加强公共艺术、绿化景观、场地铺装等景观环境要素的塑造。
湘江风光带应当设置连续贯通的游步道、骑行道、跑步道,形成无障碍、安全舒适的慢行系统。
除取水口、码头、停靠点等市政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外,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奥体新城、湘江科学城、大泽湖等重点片区临江首排建筑至湘江蓝线距离不小于一百米。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过江通道两厢地块应当优先布局公共绿地。
湘江蓝线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湘江长沙段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九条【建筑功能】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当预留重大功能性建筑、地标性建筑等用地空间,引导大型公共建筑沿江选址布局。古城历史文化风貌区、岳麓山历史文化风貌区临江地块不得新增居住用地。
第十条【建筑造型】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临江地块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形态相同、连续等高的高层建筑。临江地块住宅建筑项目外立面应当参照公共建筑外立面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夜景亮化】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夜景亮化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务实的原则,形成明暗有序、色彩和谐、动静适宜、层次分明的城市夜景长廊,突出杜甫江阁、滨江文化园、奥体中心、湘江科学城等重点区域景观节点,强化公共建筑及超高层建筑的夜景亮化地标作用,打造山水洲城特色的滨江夜景。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景观照明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第十二条【风貌整改】 对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严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的既有建(构)筑物,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进行整改,逐步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特色区管控】 重点塑造岳麓山-橘子洲-天心阁、大王山-巴溪洲-解放垸、谷山-月亮岛-香炉洲-冯家洲-麻潭山山水洲城特色区,体现山城相对、山水相依、洲城映衬的风貌特色。
岳麓山-橘子洲-天心阁山水洲城特色区严格控制天心阁至岳麓山北端和南端两条城市景观视线构成的扇形区域,扇形区域内建筑高度按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行控制。重点控制恰同学少年广场、文津广场至橘子洲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视线通廊湘江西岸的建筑高度。
大王山-巴溪洲-解放垸山水洲城特色区,依法严格控制解放垸片区重要节点与大王山之间的视线廊道。
谷山-月亮岛-香炉洲-冯家洲-麻潭山山水洲城特色区,控制捞刀河口-汉代长沙王陵墓群-谷山制高点视线廊道,保护并活化利用北津城遗址和汉代长沙王陵墓群。
第十四条【洲岛管理】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的洲岛利用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洪规划、港口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等要求,不得对河道行洪、航道通航、自然景区、饮用水水源等产生不利影响。
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内应按照生态保育型、生态体验型、生态游憩型等类型对湘江洲岛实行差异化管控,根据洲岛所在岸线功能区进行差异化利用。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湘江长沙段两岸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在湘江长沙段两岸风貌管控范围风貌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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