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了12节课换了几个私教,一男子起诉健身中心要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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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报了健身机构私教课,说好不换私教,转头机构就频繁更换,申请退费,机构还玩起“花式”扣费套路,消费者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最终成功退费。9月19日,记者从长沙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预付式消费引发的服务纠纷案件。

  2024年,胡先生在一名傅姓教练的介绍下,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私教合同》。合同中载明,胡先生充值7200元在某健身中心办理内含36节(200元/节)私教课程的健身次卡,傅教练在合同教练处签名,并手写备注:“非特殊情况不更换教练。”

  然而,胡先生才上了12节课,机构就给他换了好几次私教。“当初说好了我只上傅教练的课。现在傅教练离职了,我要退卡退费!”胡先生找到某健身中心提出诉求。

  客服告诉胡先生,傅教练的手写备注不属于机构的承诺,更换教练是行业正常现象。因客户自身原因要求退卡退费,需按照机构规定办理退费。而根据健身中心规定,月卡、季卡等特定卡种,需按290元每节单价计算退费,并另扣20%服务费。

  双方就退卡退费事宜协商未果,胡先生诉至法院。

  傅教练手写备注不属于机构的承诺,是否站得住脚?法院审理认为,傅教练作为某健身中心教练以及课程销售人员,在与胡先生签约过程中加盖公章、手写备注内容,并按合同内容授课,属于职务履职行为。而且案涉合同在签订时已加盖公章并已实际履行,表明某健身中心对该合同内容的整体认可。因此,“非特殊情况不更换教练”属于双方有效合同约定。

  那么,健身中心是否构成违约?法院指出,私教服务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胡先生基于对特定教练专业能力的信赖订立合同,双方明确约定“非特殊情况不更换教练”属于合同核心内容。某健身中心在履约过程中未能举证存在更换教练的正当理由,亦未取得胡先生的同意,多次擅自更换教练,这种单方变更核心服务内容的行为,直接破坏了私教服务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致使胡先生基于信任特定教练而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构成违约。

  至于退费金额,某健身中心援用退费格式条款载明仅适用于月卡、季卡等特定卡种,不适用于本案次卡课程,但这并没有向胡先生明示。故按合同约定200元每节核算剩余24节课,某健身中心应退还4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服务合同,某健身中心向胡先生退还课程费用4800元。某健身中心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黄能】 【编辑:肖娟】
关键词: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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