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碰撞成谜,18万余元索赔遭驳回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周薇薇 邹晴)遇到交通事故后,交警作出了事故认定书,但一方不服最终引发诉讼,法院怎么判?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揭示了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要件与“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规则。
2024年1月的一天,对于龚某来说有点不寻常。他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龚某认为是因为摩托车和谢某停放在路旁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了碰撞,自己才摔倒。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龚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不过,事故认定书并没有就两车是否发生碰撞进行痕迹鉴定。谢某对该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有异议,坚称自己的车辆与龚某的摩托车未发生过接触。
事发后,龚某进行了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后,龚某将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谢某是否应对龚某受伤的结果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现场照片无法分辨案涉车辆是否发生过碰撞,交警也未进行碰撞痕迹鉴定,而谢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法院需要对该事故认定书及其采用的其他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好,视线不受限。龚某在交警询问时陈述,他驾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摔倒后才发现前方停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即事故发生前龚某没有看到三轮摩托车,但龚某强调摔倒的原因是与三轮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当龚某被问及没有看到三轮摩托车的原因时,他没能给出合理的解释,也不能明确二轮摩托车与三轮摩托车撞击的位置。
“你当时车速大概多少?两车相撞的具体位置在哪里?”庭审中,法官询问龚某。“不快,多少码不知道,反正不快,我当时看到了但是来不及了,在下坡的地方,我撞到他车上哪个位置我也不知道。”龚某回答道。
法院认为,从上述陈述来看,关于是否提前看到路边车辆,龚某在交警询问时的陈述与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涉嫌虚假陈述,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不予采信。一般的侵权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本案中,虽然龚某有受伤的事实,但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谢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三轮车发生过碰撞,也不能证实系该三轮车妨碍通行而致使自己摔倒受伤。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龚某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表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道路纠纷案件中据以查明事实和划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当事人若对该事故认定书不服,法院应对该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法院不予采信。市民如果遇到交通事故纠纷,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可能保护现场,收集并保存好监控视频、清晰照片、痕迹鉴定等相关证据。同时,在诉讼中,自身陈述应实事求是,以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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