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秋冬季节是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期,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也是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通过案例的典型意义,既对违法者敲响警钟,又为守法者提供合规指南。
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设施被处罚
2024年12月2日,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岳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注塑工艺中高温加热聚乙烯颗粒产生了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但废气处理设施仅正常开启使用碱液喷淋设施及活性吸附设施,UV光解设施未开启使用。
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今年3月14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挖掘机机主闯禁被处罚
今年7月14日,接到天心区环委办的问题线索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心区天心大道一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区域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汪某某所有的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该挖掘机无环保号牌,发动机铭牌载明发动机生产日期为2010年12月,该挖掘机排放阶段为国Ⅱ排放阶段,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长政发〔2024〕4号)规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汪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据《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标准,今年9月11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汪某某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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