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引发冷库大火,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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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琦 通讯员 谢海鹏)记者7日从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该大队日前收到了雨花区人民法院对“7·23”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冷库火灾事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决书。

  去年7月23日15时50分,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雨花区圭塘街道的湖南大桥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冷库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火灾发生后,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立即组织指导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圭塘派出所积极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经调查,本起火灾过火面积4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876万余元。冷库实际经营者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去年7月26日被圭塘派出所立案侦查。今年3月22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甘某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雨花区人民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等建议后,依法下发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大队将组织全体消防监督员,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加大对符合延伸调查的火灾案例的调查办结力度,认真总结火灾事故经验,对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严查严办,对相关案件的行政、刑事违法人员查处绝不姑息。”雨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说。

【作者:刘琦 谢海鹏】 【编辑:郑湘平】
关键词:长沙消防 雨花消防 法院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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