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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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28日讯(全媒体记者 舒元臻 通讯员 郭恩)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案例“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27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向社会曝光1起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件。
记者从望城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今年10月12日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调漆间和喷漆房存在均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的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以上隐患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因上述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三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望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知识多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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