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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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7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雷博)“保证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严格遵纪守法。”近日,浏阳市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竟伪造重要证据,试图影响判决结果,结果被主审法官识破,最终刘某受到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撤诉。

  今年9月5日,某合作社向浏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先生支付苗木款17万余元。为此,某合作社提交了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李先生答辩称,欠款不属实,收货单上没有收货人签字。

  诉讼过程中,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向法院补充提交新证据《李某证明》一份,主要用于证明李先生尚有500多棵香樟树的款项未付给合作社。李先生则称,这份证明并非李某本人出具,请求法院核实。

  由于证明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主审法官认为关键证据存疑,当即联系李某,要求其到法庭接受询问。经当面核实,李某陈述其从未出具过证明,证明上的签字和手印均非本人所留。接着,法庭对刘某进行调查,刘某最终承认这份证明系其伪造,并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鉴于刘某作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证据,且该证据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并考虑刘某认识到错误,遂对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训诫,刘某写下了《悔过书》,并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

  “任何个人或单位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对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全面陈述事实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心存侥幸,意图伪造证据或相互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李广军】 【编辑:谭伟】
关键词:浏阳市法院 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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