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自封“高新企业”被同行告了,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8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邓艳红 通讯员 谭志军 郝立柯)对企业来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意味着国家对企业创新能力的认可,除了能够得到一定政策支持外,也是企业形象和实力的展现。
然而,部分商家为了提升企业美誉度,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如何用这些“国字号头衔”粉饰品牌形象上动起了歪脑筋。日前,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案件,该案中的被告通过虚假宣称高新企业、虚构公司业绩等手段给自身“贴金”,最终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官网自称“高新企业”,被同行告了
2022年10月,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以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A粉体输送公司诉称: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被告公司官网的“企业简介”中,描述“B粉体输送公司是气力输送领域的国家高新企业……拥有数千套成功应用业绩”;原告认为被告B粉体输送公司非高新技术企业但宣称为高新企业,同时虚报公司业绩和设置引人误解的官网链接名称,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扰乱了同业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以上虚假宣传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和维权合理费用1.5万元。
被告湖南B粉体输送公司辩称:自己不是虚假宣传,“高新企业”并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企业”并非规范名称,也非经授权许可才能使用的称呼,所以被告可以自称为“高新企业”。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6万元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宣传其为气力输送领域内的国家高新企业属于虚假宣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经专家组评审和认定机构审查备案。“高新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仅有“技术”二字的区别,在被告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特定资格的情况下,宣传其为“高新企业”,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高新技术企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秩序。
另外,被告在其官网上宣传的工程业绩也属于虚假宣传。工程业绩属于特定主体的交易信息,反映特定主体的技术能力与商品质量,被告将案外人的工程业绩作为提高其竞争优势的宣传内容,且展示无对应销售合同的其他工程业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宣传的依据,使相关公众误解被告的技术能力与经营实力。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被告宣称其为“高新企业”,意图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实力或产品性能产生误解,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美誉度、粉饰品牌形象、提升其市场认可度和竞争力的目的,其行为已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规定,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技术领域内国家通过各种鼓励创新政策构建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不能过分夸大宣传,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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