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过账套现赚佣金,18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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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徐康莉 杨婷)“给你介绍个赚钱路子,只需要借用你的银行卡过个账然后取出来,就能按点提成……”如果有人对你这样说,别以为是找到了躺着赚钱的“美事”,这是违法犯罪!宁乡市检察院10日通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近日宣判,18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6000元不等。

  今年3月以来,远在菲律宾的成某(在逃)通过微信和电话等方式组织涂某、袁某等人在宁乡市内寻找“卡主”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取现,再由曾某按照成某的安排将袁某、涂某分别转交的资金102万余元全部打入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此期间,蒋某等15名“下线”明知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取现资金5%~10%以及介绍卡主取现资金1%~5%的高额佣金,仍然积极提供银行卡或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并配合上线添加成某的微信,用来制作虚假的借款协议和聊天记录,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核实。其中,涂某非法获利20000余元,袁某非法获利8500余元、蒋某非法获利3800元、曾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

  “涂某、袁某、曾某等18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宁乡市检察院将18人提起公诉后,宁乡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网络诈骗、赌博案件频发,大量的诈骗、赌博资金通过各类银行卡转移或取现,一些人以为自己只是提供银行卡帮着收款,并没有参与诈骗或赌博,不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误区。”检察官提醒,明知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而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属于犯罪行为,“请大家一定妥善保管自己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信息,切勿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作者:李广军】 【编辑:易隽】
关键词:宁乡市检察院 刑事 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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