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疫情防控期间,这些法律知识点必须了解(一)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要打赢这场&

39;战疫&

39;,法律不能缺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2月11日,省司法厅编印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简明读本》(以下简称《读本》),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科学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战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读本》共分六部分内容,包括疫情防控基本法律知识、疫情防控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疫情防控中社会秩序维护、疫情防控中党员干部职责、疫情防控中常见法律问题以及14个疫情防控相关典型案例,详细归纳总结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为此,从2月12日起,

  将为大家带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

  为广大市民朋友提供法律指引,

  供广大市民朋友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部门具体应当依法采取哪些防控措施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定实施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后,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更加严格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是最高、最严格的传染病防治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但是在实施隔离措施的同时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疫情严重情况,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在疫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不再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采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根据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应由国务院决定。

  三、什么是“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启动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根据《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坚定信心、同舟共济、

  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作者:】 【编辑:张日】
关键词:长沙司法 疫情防控 法律知识
>>我要举报
晚报网友
登录后发表评论

长沙晚报数字报

热点新闻

回顶部 到底部